一、 抵押: 1、 身份证(含配偶)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; 2、 房屋所有权证; 3、 抵押合同; 4、 借款合同 5、 房屋评估书(外单位出具的评估书需经市房地产评估所复核认定); 6、 申请书、担保书(需监证机关盖章)。 二、 存单质押改房抵押: 除需提交上述要件外,另需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件。 办理以上业务请到市建设路33号产权监理处、房地产交易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9号窗口并请至3楼303室领取权属证书。